10%个人所得税(TNCN)预扣是支付所得的组织、个人在向收款人支付收入前需要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自2026年7月1日起,根据第253/2026/NĐ-CP号议定,适用起征支付标准提高至每次500万越南盾。本文帮助企业及个人了解何时需要预扣、如何计算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以确保依法合规并降低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TNCN)预扣是指支付所得的组织或个人,在向收款人支付收入前,先计算并从应支付收入中扣除应缴税款。其目的在于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同时减轻个人自行申报税款的负担。
对于按照10%固定税率进行预扣的情形,该规定主要适用于个人的临时性收入,包括工资、薪酬、劳务报酬或其他支付,而收款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
根据第253/2026/NĐ-CP号议定第50条第2款,如果每次支付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或以上,支付所得的组织应在支付前按照收入的10%进行预扣。每次支付低于500万越南盾的,仅在个人提出要求时进行预扣。
该规定取代了第111/2013/TT-BTC号通知规定的每次200万越南盾的原适用标准,为企业、兼职工作人员及合作人员提供了更便利的操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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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需要预扣10%个人所得税,是第253/2026/NĐ-CP号议定生效后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具体而言,组织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进行预扣:
宁平省税务局于2026年8月3日发布的第10049/NBI-QLDN1号公文明确指出:支付收入的时间决定预扣方式,并不取决于该笔款项对应的是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是合同终止后的期间。如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且每次支付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或以上,则适用10%的预扣税率。
此外,10%预扣税率还适用于部分其他类型的收入,例如:
对于非居民个人,在越南取得的工资、薪酬等应税收入通常适用20%的税率。
并非所有达到5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支付款项都必须立即进行10%预扣。个人如果只有一个属于10%预扣范围的收入来源,且预计全年应税收入在扣除家庭减免后未达到应纳税标准,则可以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承诺书。

主要条件包括:
支付所得的组织可根据个人提交的承诺暂不进行预扣。但是,年末仍需汇总相关人员名单并向税务机关报告。个人应对承诺内容负责;如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将按照税务管理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基本计算公式:应预扣税额 = 收入 × 10%。
注意:按照10%的比例进行源泉预扣时,不扣除强制性保险或家庭减免。相关项目仅在年终税务结算或适用累进税率表时进行考虑。
例1:公司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合作人员支付8,000,000越南盾劳务报酬。预扣税额 = 8,000,000 × 10% = 800,000越南盾。实际收到金额 = 7,200,000越南盾。
例2(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于2026年7月31日离职。2026年8月10日,公司支付一笔6,500,000越南盾的追加奖金。由于该笔款项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且金额超过500万越南盾,公司应在支付前预扣65万越南盾个人所得税。
例3:离职后支付420万越南盾。由于低于500万越南盾的标准,且收款人未要求预扣,企业无需强制扣除10%。如果个人全年总收入产生纳税义务,则由个人自行申报。
对于依法属于免税范围的加班工资、夜班工资等,在劳动法规定的限额内不计入预扣应税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才计入计税范围。
企业应履行以下责任:
自2026年7月1日起,相关规定统一按照第253/2026/NĐ-CP号议定执行。漏扣或错误预扣可能导致税款追缴、滞纳金及行政处罚。
企业应建立临时性收入支付的内部管理流程,尤其应关注临时工作人员、合作人员以及离职后的相关款项支付。正确履行税务义务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并维护与劳动者之间的良好关系。
根据第253/2026/NĐ-CP号议定,对于多种临时性收入情形,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10%个人所得税预扣。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标准提高至每次500万越南盾,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支付款项。企业应准确判断收入支付时间及款项性质,以正确履行预扣义务。
如贵企业对10%个人所得税预扣的适用方式仍存在疑问,或需要个人所得税申报、税务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欢迎立即联系玉文会计团队,获得专业咨询,在确保依法合规的同时合理控制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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