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发票购货是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并非所有无发票购货情形均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TNDN)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可扣除费用。企业仅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适用该机制,并必须按照规定准备完整的凭证和资料。
根据第320/2025/NĐ-CP号政府议定第9条第1款b项,部分支出即使没有发票,只要满足规定的全部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可计入可扣除费用。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进行无发票购货:
企业直接向生产或捕捞者购买农产品、林产品及水产品,并直接销售相关产品。
例如:企业直接向生产者或捕捞者购买蔬菜、根茎类、瓜果、水产品或其他农产品。
包括使用黄麻、蒲草、竹子、毛竹、树叶、藤条、藤、稻草、椰子壳、椰子头等材料制作的手工制品,以及由手工生产者直接销售的、利用农产品剩余材料加工而成的产品。
企业直接向捡废旧物料人购买废料、废旧物资的,可以根据规定适用无发票购货情形。
企业向家庭或个人直接购买其出售的物品或资产,也属于可以使用相关凭证替代发票的情形之一。
企业向营业收入低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标准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购买商品、服务,也可能属于无发票购货情形。
不过,为使该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获得认可,企业仍必须满足有关凭证及付款方式的全部规定条件。

答案是可以,但并非所有无发票购货支出都可以计入可扣除费用。企业必须证明该项支出确实发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满足有关凭证及付款方式的要求。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及第320/2025/NĐ-CP号政府议定的相关内容,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购买商品、服务所支付的款项必须实际发生,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对于法律允许无发票购货的特殊情形,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替代凭证。
对于每次购买商品、服务及其他付款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以上的情形,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满足非现金支付凭证的要求。
特别是对于企业在同一天向同一个家庭或个人购买商品、服务,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以上的,付款也必须按照资料所述内容采用非现金方式进行。
该项支出不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类别。
尽管没有发票,企业仍需建立完整的交易证明资料。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用于证明该项支出可扣除的重要文件包括:
企业需要根据会计、发票及凭证相关法律规定,取得付款凭证。
对于企业在同一天向同一个家庭或个人购买商品、服务,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企业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付款。
企业必须按照02/TNDN号表格编制《无发票商品、服务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授权人员签署并承担责任。这是证明无发票购货属于法律允许情形的重要资料之一。
02/TNDN号表格是用于法律规定可以编制采购清单的情形下,记录无发票商品、服务采购情况的表格。根据资料,该表格随第20/2026/TT-BTC号通知一并发布。
采购清单需要完整反映企业、卖方、商品、数量、单价及付款总金额等信息。企业需要注意,采购清单必须如实反映实际购货交易,不得虚假编制或填写不准确的信息。
企业应根据实际从无发票卖方处购买的商品、服务数量,按照购买时间顺序编制采购清单。
根据资料内容,企业应完整填写采购清单中的各项指标,并按月汇总采购清单。如果企业设有多个采购站点,则各采购站点应分别编制采购清单,之后由企业编制统一汇总表。
信息包括:
**计算公式:**付款总金额 = 数量 × 单价
备注:填写其他必要信息,例如付款方式、商品特征或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这是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内容。
根据所提供的资料,企业在同一天向同一个家庭或个人购买商品、服务,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付款。
因此,在进行无发票购货时,企业需要核查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避免因该项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可扣除条件而产生风险。
无发票商品、服务采购清单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并承担责任。
企业需要确保签署采购清单的人员具备相应权限,并确保清单中的信息真实反映实际交易。
为降低会计核算及税务决算风险,企业在将无发票购货支出计入费用前,应进行仔细核查。
并非企业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购买商品后,均可使用采购清单替代发票。首先应确认该交易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形之一。
采购清单、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中的信息应与实际交易保持一致。
特别是对于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以上的交易,企业需要根据具体适用规定核查非现金付款要求。
采购清单应以实际购入的商品、服务为依据,按照时间顺序编制,并按规定进行汇总。
根据资料内容,02/TNDN号表格——无发票商品、服务采购清单随第20/2026/TT-BTC号通知一并发布。企业可以使用相应的Excel或Word模板,按照规定编制采购清单。
编制采购清单时,应确保企业、卖方、商品、数量、单价、总金额及相关内容均填写完整、准确。
可以,但前提是该交易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形,且企业完整满足凭证、付款及相关资料方面的要求。
根据资料所述规定,直接向生产者或捕捞者购买并销售农产品、林产品及水产品,属于在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使用凭证、采购清单替代发票的情形之一。
根据资料引用的第320/2025/NĐ-CP号政府议定,向直接拾荒者购买废料属于其中规定的情形之一。
根据资料内容,企业在同一天向同个人购买商品、服务,金额达到500万越南盾以上的,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付款。
根据资料,企业使用随第20/2026/TT-BTC号通知发布的02/TNDN号表格——无发票商品、服务采购清单。
无发票购货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自由地将相关支出计入可扣除费用。法律仅允许在部分特殊情形下适用,例如直接向生产者购买农产品、林产品及水产品,向直接拾荒者购买废料,向家庭或个人购买物品或资产,以及在部分情形下向低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标准的个人、个体工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为使该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获得认可,企业应特别关注卖方对象、付款凭证、付款方式及02/TNDN采购清单。
从购货时起完整编制并保存相关资料,将有助于企业在会计核算、税务申报及税务决算过程中更加主动地进行管理。
注意:本文内容根据您提供的法律资料进行编辑整理。企业在实际执行前,应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对照适用的现行法规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