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发票全面强制推广的背景下,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当个人客户不要求取得发票时,是否可以注明 “购买方不索取发票”? 处理不符合规定,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还会影响税务申报和财务管理。玉文会计依据2026年现行规定,对法律允许的相关情形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规范开具发票,节省时间和成本。
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0条(经第70/2025/NĐ-CP号法令第1条第7款修订和补充),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均应开具电子发票交付购买方,即使购买方不索取发票,也必须依法开具电子发票。
但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电子发票不必填写购买方的全部信息(包括购买方名称、地址、税号及购买方数字签名)。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允许直接以“购买方不索取发票”代替法定必填信息,除非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形。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以避免因“发票未完整记载法定必填内容”而构成违法行为。根据经修订补充后的第125/2020/NĐ-CP号法令第24条第4款规定,组织可能面临400万至800万越南盾的行政处罚。

购买方不索取发票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形下,电子发票可以不必填写购买方信息。这些例外规定旨在简化零售业务流程,减轻企业的行政负担。
对于超市或购物中心销售业务中开具的电子发票,若购买方为非常经营性个人,则发票无需填写购买方的姓名、地址、税号及数字签名。该规定有助于满足日常大批量交易快速处理的需求,提高交易效率。
在加油站向非经营性个人销售成品油时,电子发票无需填写购买方的完整信息。该规定符合零散交易,现场快速结算的业务特点。
对于以印花、票券或卡片形式开具的电子发票(例如活动门票、会员卡等),发票不一定需要载明销售方数字签名(税务机关赋码的情形除外)、购买方信息、税额及税率。对于预先印有固定面额的印花或票券,还可免于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及单价等内容。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相关规定,用于Interline结算的电子发票,无需填写发票代码、购买方信息、数字签名、计量单位、数量及单价等内容。这是航空运输行业适用的特殊规定。
五种可不填写购买方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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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规操作不仅有助于避免行政处罚,还有助于建立透明、规范的会计管理体系,帮助企业优化成本并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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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注明“购买方不索取发票”,取决于相关交易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允许的五种情形。准确掌握相关规定,有助于企业规范开具发票,降低风险,并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可持续经营发展之中。贵企业是否在电子发票管理方面遇到困难,或需要发票开具、税务申报等专业支持?欢迎联系玉文会计,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咨询及最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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