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从咨询、设计、保险到运输等行业——经常面临提前收取服务款时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问题。如未准确掌握相关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滞纳金等风险。本文依据《第254/2026号法令》对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规范电子发票管理,依法及时开具发票,并降低法律风险。
根据《第254/2026号法令》第9条第2款(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原则上为服务完成之时,不论企业是否已经收取服务款。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在提供服务之前或服务提供过程中已经收取款项,则发票开具时间为收款之时;但依据相关规定,为保证合同履行而收取的押金不适用该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海防、河内、宣光以及越南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提供服务企业,不受企业规模及经营领域限制。

提前收取服务款时,服务发票的开具时间 = 企业收到客户款项的时间。
具体而言:
示例1:海防一家会计咨询公司与客户签订全套会计服务合同,服务费为每季度500万越南盾。客户于签订合同当日(2026年9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500万越南盾。
→ 企业必须于2026年9月1日开具发票,即使服务尚未完成,也不得等到季度末才开具发票。
示例2:河内一家保险公司销售一项保险产品,客户预先支付保险金额的50%(2000万越南盾),剩余款项于30天后支付。
→ 企业应在首次收到款项当日就2000万越南盾开具发票。收到剩余款项后,根据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开具调整发票或补充发票。
《第254/2026号法令》明确规定:企业依据《越南民法典》收取、用于保证服务合同履行的押金,不属于“提前收款必须立即开具发票”的适用范围。
具体而言:
示例3:宣光一家设计咨询公司签订一份Logo设计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越南盾。客户支付300万越南盾(30%)作为押金,以确认并保留订单。
→ 对这300万越南盾押金无需立即开具发票。服务完成后,再按照1,000万越南盾的服务金额开具发票;扣除已支付的押金后,客户尚需支付7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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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已经从客户处收取100%的服务款,却仍等到季度末或月末才开具发票。
后果:可能面临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行政处罚;滞纳金自收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开具发票之日。
解决方案:企业应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开具发票,不得延迟。
问题:客户一次支付300万越南盾押金及700万越南盾实际服务款,但企业在同日直接开具1张金额为1000万越南盾的发票。
后果:押金原则上无需立即产生开票义务;如企业将全部金额一次性开具发票,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照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
解决方案:应分别明确押金与服务款的性质,并在合同中清楚约定两类款项;必要时分别进行会计及发票处理。
问题:部分企业认为服务尚未完成,因此在收到预付款时无需立即开具发票。
后果: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导致相关税务申报处理及行政处罚风险。
解决方案:根据《第254/2026号法令》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遵循“提前收款→立即开具发票”的原则(押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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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54/2026号法令》第17条,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权利:
义务:
1. 如果企业未在规定的收款时间开具发票,将面临多少处罚?
根据《2025年税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可能面临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行政处罚,并可能产生滞纳金(按每日0.03%计算,自收款之日起至开具发票之日)。
2. 押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原则上不需要。履约押金属于保证合同履行的款项,不适用“提前收款必须立即开具发票”的规定。企业应在服务实际完成时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3. 如果合同按期收款(例如每月300万越南盾的全套会计服务费,客户即时付款),应如何开具发票?
应在每次收到相应款项时,按照对应期间的服务金额开具发票。例如:1月份收到300万越南盾,则在收款日就1月份的300万越南盾开具发票。
4. 如果客户为外国客户或没有税号,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客户已有的信息,如姓名、地址等。如个人客户没有税号,可根据相关规定填写“无税号个人”或身份证件/护照号码。
5. 是否可以开具早于实际收款日期的发票?
不可以。发票日期不得早于实际收款日期。如发票日期早于实际收款日期,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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