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设置行业,正确确定发票开具时间不仅关系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也直接影响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许多企业仍混淆收款时间、验收时间与开票时间。
本文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政府议定及第70/2025/NĐ-CP号、第310/2025/NĐ-CP号政府议定的相关修改规定,简要介绍建筑工程发票开具时间、处罚标准及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第123/2020/NĐ-CP号政府议定第9条第4款c项,并经第70/2025/NĐ-CP号政府议定第1条第6款b项修改:
“对于建筑、设置兴业,发票开具时间为工程、工程项目或已完成建筑、设置工程量验收并交付的时间,不论是否已经收到款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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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建筑、安装活动的增值税确认时间同样与验收、交付时间相关。因此,发票开具时间与增值税申报时间应保持一致。

自2026年1月16日起,根据第310/2025/NĐ-CP号政府议定对第125/2020/NĐ-CP号政府议定的修改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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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只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验收、交付记录或已完工程量确认资料后,才可开具发票。
即使业主要求在验收前开具发票,也不能改变法定的发票开具时间。
对于长期工程,应按阶段、项目分别验收,并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开具相应发票。
发票开具时间与增值税申报时间应保持一致,避免税务决算时出现数据差异。
企业应妥善保存合同、验收记录、交付记录、付款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
参考: 2026年9月起社保、医保新规:企业与劳动者必须了解的4项重点
建筑工程发票原则上应在工程、项目或已完成工程量验收并交付时开具,不论企业是否已经收到款项。自2026年起,企业因开具发票时间错误,可能根据违规发票数量面临最高7000万越南盾的罚款。企业应建立工程技术、验收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协调流程,确保发票按照规定时间开具,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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